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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9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9年4月29日起訴請求被告乙○○清償借款,惟查,被告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85年8月8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被告乙○○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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