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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96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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