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7965,2010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肆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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