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深福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外,尚應補繳叁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