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8042,2010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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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042號
上訴人即被告 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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