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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34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章巍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台北市○○區○○路2段13-1號5樓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
並請就該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訴之聲明第三項金額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應繳納裁判費,於扣除已繳裁判費柒仟陸佰元後,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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