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8859,2010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85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9年4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乙○○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惟查,被告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97年11月4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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