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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9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
務處即魏啟清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尚需補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 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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