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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0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貝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國訓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姵涵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丙○○○○○○○
被告兼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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