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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143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
(二)請求金額明細表、計算式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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