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9149,2010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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