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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22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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