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9502,20110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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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502號
上 訴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上豐達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中反訴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57,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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