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9698,201011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698號
上 訴 人 創覺心靈啟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德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96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玖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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