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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得聲請人上開財產所得明細表,查得聲請人98年度全年所得僅新臺幣82,854元,且名下無任何財產資料,有該等明細表附卷可按,堪認聲請人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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