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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馬恩忠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無誤。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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