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救,52,2010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林益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竹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查聲請人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觀之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尚有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晉銓旅行社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臺幣(下同)8,330元、1,790元、30,000元、10,000,000元、2,220元,足見聲請人並非毫無恆產而缺乏經濟信用,徵之本件訴訟費用僅4,630元,聲請人當可逕以其既有財產及自身之經濟上信用籌措裁判費,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