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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聖鸚印刷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聖鸚印刷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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