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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訴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本文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扶助等情,並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以為釋明;
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6年度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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