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補,389,2010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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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陸萬陸仟陸佰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一、美金550,000元x新臺幣(下同)30.852(99年10月26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6,968,600元
二、歐元100,000元x43.3(99年10月26日歐元現金賣出匯率)=4,330,000元
三、澳幣100,000元x30.68(99年10月26日澳幣現金賣出匯率)=868,336,000元
四、以上合計為24,366,600元(16,968,600元+4,330,000元+3,068,000 元=24,36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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