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