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補,422,2010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
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伍萬玖仟零肆拾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120,000元x新臺幣(下同)30.492(99年11月15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659,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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