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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乙○○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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