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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秀芬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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