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補,233,2011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胡麗華
代 理 人 周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南亞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補發股票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標的價額,並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系爭補發股票等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標的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