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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張哲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賴盈如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
本院一百年度北小字第三十二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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