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76號
原 告 單霄漢
被 告 那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皚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新竹縣竹北市○○路31號1 樓,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