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小,1004,2011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
被 告 彭建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原告為法人,且其本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再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士林區,亦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足稽,是依上開法律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等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