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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5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蔡湘漣
訴訟代理人 謝欣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陸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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