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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8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王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第一行,關於「100年6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6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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