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218號
原 告 洪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邱英鳳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6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臺北市○○區○○段四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84,733元系爭土地面積2.64平方公尺=223,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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