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簡,7690,201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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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690號
原 告 白昌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啓源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14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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