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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709號
原 告 張定俠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國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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