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簡,957,201107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57號
原 告 莊麗美莊明月及莊.
訴訟代理人 曾覺祥
被 告 莊家樑莊輝玉之繼.
許光男許金順之繼.
訴訟代理人 許銘仁
許秀慧許金順之繼.
張林富美林德全原.
訴訟代理人 張惠欽
被 告 林淑芬林德全原名.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被 告 鄭深奎鄭修埤之繼.
鄭炳坤鄭修埤之繼.
鄭正松鄭修埤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株股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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