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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01號
抗 告人即
相 對 人 林立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雅文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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