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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林宜慧
相 對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5日所為之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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