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楊文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施宗英間聲請修繕房屋漏水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標的金額,並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系爭修繕房屋漏水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標的金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