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勞簡,120,2012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20號
原 告 陳宏耀
被 告 暾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翁林麗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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