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勞簡,171,201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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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翡翠環球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屠慰珍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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