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小,1816,2013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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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816號
上 訴 人 林明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反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壹拾伍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合計新臺幣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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