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小,2138,201305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妙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蓉間因一○一年度北小字第二一三八號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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