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070號
原 告 塞魯士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懋霈
被 告 藍沼清
訴訟代理人 藍武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18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