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13181,2013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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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181號
上 訴 人 林俊寰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依慧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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