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14629,201305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629號
上 訴 人 張忠信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10樓
即被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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