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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1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善謙
蔡宗宇
朱庭韻
被 告 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道
訴訟代理人 林幸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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