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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3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期憶及曾美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5,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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