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17312,20130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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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312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朱林書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宜英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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