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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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