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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1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訴訟代理人 高宗賢
黃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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