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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再簡字第9號
再審原告 林睿駿(原名林錦銓)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四四九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再審,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零玖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
再審原告前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嗣經本院以一○一年度抗字第二一四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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